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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REACH法规XVII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

浏览次数: | 2012-09-27 17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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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欧盟REACH法规XVII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

  2012年9月19日,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了委员会法规(EU)No 836/2012,正式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。要求自在政府公报发布之日20日后生效。

  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63项限制条款如下:

  63.铅( CAS 号 7439-92-1;EC号: 231-100-4)及其化合物

  1.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.05%(重量百分比),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。

  2. 针对第1点:

  (i)“珠宝产品”包括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,包括:

  (a) 手镯、项链和戒指;

  (b) 贵重珠宝;

  (c) 腕表和腕带;

  (d) 胸针和袖扣。

  (ii) “任何单个部件”应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,同样适用于珠宝制品的任何单个部分。

  3. 若珠宝制品的单个部件用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添加使用,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件。

  4.作为豁免,第1点不适用于:

  (a)理事会指令69/493/EEC的附件I(1、2、3和4类)定义的水晶玻璃;

  (b)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;

  (c)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(CN 码7103,归于法规(EEC)No 2658/87中),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;

  (d)珐琅,被定义为至少在500℃的温度下矿物融化、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。

  5.作为豁免,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以及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。

  6.在2017年10月9日前,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,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,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,若合适,则应据此进行修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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